2020年8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集团分公司签订《某县给排水及电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后某工程公司将该合同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辜某。辜某在施工中从高处坠下,住院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将温泉洗浴及生活废水直接排入地热尾水湖,导致尾水向浅层地下水渗透,污水处置量超出环评批准处理规模,污水处理站实际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污(废)水达标排放要求,《现场监察执法记录表》《私设暗管视听资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等均能证明某投资公司存在环境违法。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及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