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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应链管理中心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金某利用身为电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向电子公司的供应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朱某提出,给予科技公司新订单,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在该订单合作期间,科技公司按约定2元每个产品的比例回款支付给金某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2022年11月25日,金某被抓获,将6.9万余元赃款退还至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某县综合执法局巡查当日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在此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至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审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卷宗等材料,围绕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和处罚时效等进行了审查。查明,水利工程公司多次请托战某涛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公司从中收取开具发票的利益回扣,且相关行政部门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刑事检察部门已对水利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并通过了合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