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罗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2023年9月16日,罗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矿山开采项目检查挖掘机过程中,不慎从挖掘机上摔下,造成牙齿脱落、腰部和腿部受伤的事实。罗某妻子边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